显然对联邦航空局不耐烦’s (“FAA”)制定无人驾驶飞机商业运营规则的进展缓慢(“UAV” or “drones”),参议员科里·布克(D-NJ)和约翰·霍文(John Hoeven)(R-ND)在国会立法中提出,以加快实施有关无人机商业运营的规则。
在众多利益团体的支持下,从国际无人驾驶汽车系统协会到全国广播电视协会和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这些组织的既定宗旨“商业UAS现代化法案,” S.1314 (“Act”)将修订《 2012年FAA现代化和改革法案》(P. L. 112-95),以制定临时规则,为FAA最终确定管理UA运营规则的时期内的商业用途和小型UAS测试提供基本指导商业UAS。 条例草案容许任何人“在本法颁布之日起至结束期间,在美国境内经营没有商业适航证书的小型无人飞机,但不具有适航证书,但必须遵守(b)款的要求和(c)款的操作限制根据《拟议的规则制定操作和小型无人机系统的合格审定的通知》(80 Fed。Reg。9544,2015年2月23日)在最终规则的生效日期生效。” The Bill’的一般要求包括:(1)责任保险; (2)根据该法第3(a)条进行的注册/证明;和(3)运营商’s passing of an “航空知识测验”根据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在其2015年2月的通知中规定的法案(b)(3)(A)的规定。
这permission granted under the proposed legislation is not without limits, however.